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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反倾销?欧美、印度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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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匠客工程机械

近日,欧美、印度等国在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动作不断,对我国工程机械产品及其他产品的出口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阶段,“出海”成为众多制造业企业破解营业额增长趋缓难题的突破口。

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相关数据显示,1995年至2024年,全球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中,反倾销6420起,占比83.45%,反补贴710起,占比9.23%,保障措施474起,占比6.16%,特别保障措施89起,占比1.16%。2023年1-12月,全球贸易救济原审立案共228起,我国对他国进行的进口调查1起,出口应诉87起,其中反倾销案件63起,反补贴案件12起,特别保障措施案件12起。

2015年至今,出口应诉原审立案数量最多的国家是印度、美国和阿根廷,其中印度144起,排名第一;美国140起,排名第二;阿根廷49起,排名第三。

面对越发严峻的国际贸易摩擦与反倾销,企业联合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积极申诉与应对成为最好解决办法。主要出口国家的反倾销政策不应成为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真正的企业家应该敢于直面所谓的不可抗力和非内部因素,积极设法打赢“洋官司”,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与权益。

欧美等国及世贸组织对反倾销的裁定包括倾销的认定、损害的认定和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部分,应诉企业在进行抗辩时,可分别以这三点为根据举证,只要证明三个裁定关键点中的一个不成立,就有胜诉的机会。

从反倾销、反补贴经典案例来看,“替代国制度”是影响我国企业应诉成功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欧美等国不承认我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认为我国产品受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进而选择第三方,比如加拿大等国产品制造成本等数据进行类比,进而使应诉企业在价格举证等方面产生困难,使最终裁定出现偏差。

有行业学者认为,“‘替代国’方法,是一种具有国别歧视性的‘法律技术化’保护主义措施,其目的有且仅有一个,即对我国出口产品加征畸高的反倾销税率,抵消我国产品竞争优势,从而保护其自身产业利益”。

事实证明,各国的反倾销政策并未不可动摇,自入世以来,不断有国营和民营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官司中胜出。只要抓住施行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国家的主要矛盾,充分理解、灵活运用和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协定,摆事实、讲道理,同时兼顾各方利益,与出口商建立利益共同体,就能够找到影响对方做出决策的关键变量,提高我方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的胜诉率。以下应诉经验或具一定参考价值。

一、美国

福耀玻璃:抓住矛盾,积极应对

福耀的反倾销应诉面向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

2001年2月28日,美国PPG公司联合其他两家美国玻璃公司,向美国商务部(DOC)起诉原产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有倾销行为。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2002年3月裁定中国数家企业在美国市场低价倾销汽车挡风玻璃。美国商务部就此向福耀征收11.8%的高额关税。

2001年9月,PPG加拿大公司和Lomiver公司向加拿大海关税务总署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挡风玻璃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12月,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和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CCRA)联合发布公告,对包括福耀在内的4家出口汽车挡风窗玻璃的企业提出反倾销指控,涉案出口金额达1800万美元。

面对美国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福耀选择积极应对。聘请美国律师组成专业应诉小组,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商务部声称福耀在美国销售的商品受到中国政府补贴,但并没有切实的证据,福耀分别从9个方面对美国商务部征收11.8%反倾销税的裁决提出质疑,指出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缺乏根据,其中的8项得到法官支持。

这8项抗诉点主要有:美国商务部拒绝采用福耀集团真实的市场经济采购价格,没有证据证明福耀集团采购的原材料获得补贴;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水直接纳入了材料投入,而事实上玻璃生产商的制造成本已包含了水;美国商务部在使用替代利润率时,不考虑印度圣哥班的零利润率,而只采用印度旭硝子公司的高利润率作为替代利润率。

2007年5月,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公布最终重审裁定结果,确定福耀不存在倾销行为。

除了8项抗诉证据,福耀能够获胜的另一个支点在于账目清晰明了。在反倾销案的调查阶段,调查方往往要求被调查企业填写大量财务资料,这就使得那些账目不完善的企业显得难以招架,从而留给对方可乘之机。而福耀在被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后做了大量的账目整理与数据调查工作,在法庭上拿出了翔实可信的数据资料。

在加拿大,中国政府与应诉企业通力合作,坚持不使用“替代国”数据,迫使加拿大方面派出团队到中国对政府和企业相关方进行了实地核查,采用了应诉企业的自身价格和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这是福耀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

另外,福耀与政府机构相互配合,对加拿大进口商与消费者进行了大量游说工作,争取到了下游产业与消费者的支持,利用进口商企业与媒体给加拿大政府施加压力。

福耀还发现将自己告上法庭的PPG加拿大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来自美国,即对于加拿大市场来说,福耀与PPG同样都是出口企业,进而以“借助诉讼手段控制市场、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抗辩。

为减少美方不利裁决对加拿大方面的影响,福耀在答卷填写阶段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避处理,利用大量翔实的数据向对方表明我国生产的汽车挡风玻璃主要是满足国内汽车生产和装修行业的需求,没有出口的压力且不存在贸易转移的可能。

2002年8月30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做出终审裁定,称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没有对加拿大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金环建设集团:多方协作,寻找同盟

2019年2月4日,美国钢结构产业代表以美国钢结构协会(AISC)的名义,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发起针对中国在内的三个国家预制钢结构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案调查申请。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裁分别裁定中国等国家进口的预制钢结构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中方律师表示,初裁结果不尽人意主要是因为“美方采用替代国标准进行裁定”。“他们认为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投入等价格都是受政府控制,价格不可信,所以不用中国的价格。举个例子,如果我在中国买一吨钢板的实际成本是2000元,可能到替代国就变成4000元。”

2020年1月28日,决定中国钢企去留的反倾销听证会在华盛顿贸易委员会听证厅举行,听证会总出席人数达上百人。有参议员认为“康乃狄克州熟练工人和8家企业受到不公平贸易的损害”。也有部分产业代表认为,“价格是钢构件销售竞争中的决定性因素,低价进口产品导致美国国内产业失去了很多项目,至少6.4万吨进口产品取代了国内产品”。

中方律师辩称,中国出口仅占中国国内消费量的不到2%,中国对美出口只占中国出口总量的不到10%,且中国出口钢构件产品集中在运动娱乐及工业应用领域,在这些细分市场上并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最终,双反调查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2的投票结果结束,中国企业胜诉。

参与的中方律师在裁定结果出来后感慨,“像是小学生和大学生打了一架”。

在总结该案件时,金环建设集团认为“多方协作,寻找同盟”是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性因素。在初裁阶段,金环建设集团与美方业主、监理方、合作方进行了积极沟通,在许多方面达成一致,并在此过程中建立了合理合法的应诉策略。同时,公司还组建了由中国律师事务所、美国律师事务所、美国经济学家、进口商、下游用户、中国钢构件协会以及出口企业组成的专业抗辩团队,针对美方控诉条理清晰地进行了辩驳,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翔实可靠的数据佐证。

除此之外,数据调查取证与答卷填写是应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反倾销案件时,企业要将诉讼策略、核心观点通过问卷评论和具体设计嵌入到调查中,不要盲目搜集数据,应该使调查问卷中的财务等相关数据成为企业应诉的重要证据。

二、南美

闽发铝业:坚定信心,百折不挠

2011年8月底,哥伦比亚ALUMINA(铝业集团公司)等企业向哥伦比亚政府提交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材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申请,闽发铝业是主要调查对象之一,也是本次调查唯一一家应诉企业。

经过1年努力,哥伦比亚共和国贸易、工业和旅游部第0235号决议,取消对我国销往该国铝型材的反倾销调查。在此之后,哥伦比亚企业又提交了多次起诉申请。2021年6月16日,哥伦比亚政府发布公告称结束长达10年的艰难而持久的调查,中国铝型材行业胜诉,保住了中国铝型材行业在哥伦比亚的市场份额。

在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和中国驻哥伦比亚大使馆的帮助与指导下,闽发铝业及合作伙伴积极提交调查数据,就可比价格、生产成本、进口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关键论点。此外,还向哥伦比亚共和国贸易、工业和旅游部提供了明确的调查细节、反驳论据和关键的法律支持,削弱了本次调查的请愿者所陈述的立场。

据该案件参与者介绍,数据收集工作是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是反倾销应诉的基础。

除此之外,在应诉过程中,闽发铝业与哥伦比亚进口商建立了同盟关系。这些进口商帮助企业收集了市场份额、成本等当地市场信息,同时也参加了听证会和抗辩会,让哥伦比亚法庭听到了来自当地民众的真实声音。

为帮助闽发铝业打赢官司,进口商还为应诉企业提供了影响全局的重要信息,即哥伦比亚ALUMINA(铝业集团公司)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非因国外产品进口导致破产。闽发铝业和进口商协同合作,收集了大量哥伦比亚ALUMINA(铝业集团公司)的破产证据,进而使得倾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成立。

三、欧盟

诺力机械:平衡利益,争取支持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打赢欧盟反倾销裁定官司的企业。

2004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手动液压托盘车启动反倾销调查。2004年5月2日,商务部、中国机电商会在宁波召集涉案企业参加紧急会议。讨论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将原告提出的由加拿大为代替国改为由马来西亚作为代替国,但最终该方案未被欧盟委员会通过。

2004年10月1日,欧盟公布初裁决定,因诺力执行的中国会计准则不符国际会计准则,不给予诺力市场经济地位,加征35.9%的高额倾销税。

为了让企业存活下来,诺力机械决定不接受这一裁定。2004年11月28日,诺力通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国家出面,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在国家商务部、地方政府、行业商会、律师、企业、进口商的多方努力之下,诺力机械向欧盟提交了大量抗辩材料和补充材料,利用多种方式证明自己先前使用的会计准则符合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在企业与政府的共同坚持下,在经历了几次艰难的失败之后,2005年7月22日,欧盟终裁决定重新给予诺力市场经济地位,将其反倾销税率降至7.6%,最终保住了诺力机械在欧洲的市场份额。

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毅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打赢这场官司“要特别感谢海外进口商”。

根据丁毅描述,立案后国内同行团结一致设法说服了各自的进口商,成立了 “进口商联合会”,协助中国企业共同抗辩,游说欧盟25个成员国的政府机构及媒体机构。“进口商联合会”的会员在欧盟25个成员国的进口商中影响力较大,利益牵扯较深。他们通过写信、打电话等方式与各成员国的投票代表进行沟通,陈述利弊,阐明立场,用自己的方式证明中国产品没有对欧盟液压托盘车行业造成损害。

按照当时欧盟的规定,在裁定倾销或损害前,需25个成员国代表共同投票表决,超过13票即通过。一般情况下,欧盟在作决定前要综合各方意见,进口商的声音是影响裁定结果的重要因素,他们的意见是诺力取胜的关键法宝。在案件裁定期间进口商的呼声一直很高,大大提高了胜诉概率。

丁毅说:“国外进口商是有力的同盟军,我们的胜利离不开这些进口商。”

奥康鞋业:以法为据,以理为据

2006年5月,应欧洲鞋业委员会(CEC)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欧盟经调查决定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高额反倾销税。

在行业组织协调下,中国鞋企进行了抗辩和应诉,但均被欧盟委员会驳回。同年10月,奥康、温州泰马等5家中国鞋企上诉至欧盟初级法院,主要上诉依据为欧盟委员会对中国鞋企的生产成本计算不准确,抽样方式有偏差,但初级法院最终支持了欧委会的主张。一审败诉后,除奥康之外的几家企业纷纷选择放弃。

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内销价格等数据不被法庭采用。欧盟委员会要求企业提交了市场经济待遇证明,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并没有被采纳,欧委会选择了巴西的三家企业作为反倾销裁定的参照标准。

在二审过程中,奥康的代理律师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企业的抽样缺乏代表性为由积极抗辩,控诉欧委会用反倾销统一税率取代分别税率的做法。

奥康在上诉书中称,普通法院错误地混淆了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单独倾销幅度”,与未被抽样的市场经济待遇(MET/IT)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两个概念,并以抽样组企业的数据作为该倾销幅度的计算依据。这一主张最终得到高级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赔偿奥康鞋业折合人民币500余万的诉讼费用,与奥康存在合作关系的进出口商可从欧盟相关方退回六年来被征收的反倾销税。

奥康鞋业之所以能够反败为胜,就是因为剑走偏锋发现了欧盟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从而让欧盟高级法院推翻了初级法院的裁定,为处于反倾销泥潭中的中国企业提供了示范样板。与其寻找各种证据证明自身的合法合理性,不如寻找对方的破绽和漏洞。

紧固件行业:积极合作,多措并举

一般而言,反倾销政策针对的并非某个企业,而是由某个国家出口的某类或某几类产品。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且具有反复性,给应诉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紧固件俗称“工业之米”,种类繁多,用途广泛。2007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起对华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7.6亿美元。商会及行业组织积极动员企业参加无损害抗辩。2008年8月,欧盟委员会在各方压力下决定不做初裁,这一决定使涉案企业被延迟征税半年。

2008年11月4日,欧盟委员会突然发布终裁公告,认定我国紧固件对欧盟的出口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宣布将对涉案企业征收64.4%~85%的高额反倾销税,对我国紧固件出口造成严重伤害。

2009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磋商请求,将欧盟对华执行的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此后,我方在专家组和上诉阶段接连胜诉。欧盟虽调整了部分歧视性税率政策,但通过几次复审调查之后决定维持对原产自中国的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

2016年1月18日,WTO再次裁定欧盟对中国部分钢铁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欧盟方面认为中国不是WTO规则框架所承认的“市场经济”,在裁定时使用印度的相关产品价格作为参考标准,该举措遭到中方驳斥。在准备抗辩证据材料过程中,为了搜集印度紧固件产品报价的证据材料,中国企业专门到印度进行实地调查,结果发现使用进口钢铁材料、生产效率低是印度生产成本较高的原因。

在该案件应诉与抗辩过程中,行业组织、政府与企业进行了积极合作。面对欧盟的反倾销裁定始终选择积极应诉,在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的抗辩无效时积极向世贸组织寻求帮助,最大程度保护国内紧固件出口企业的利益。另外,在政策层面,政府也积极利用反倾销调查进行反击,向产自欧盟的紧固件产品征收倾销税。

好景不长,2020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发布公告,正式对原产自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2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对我钢铁制紧固件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抽样企业最终反倾销税率分别为22.1%(江苏甬怡)、46.1%(宁波金鼎)、48.8%(温州君浩),合作非抽样企业税率为39.6%,其他不合作企业税率为86.5%。终裁自2022年2月17日起生效。

四、印度

光伏产品:密切配合,迫使撤诉

2021年5月15日,印度太阳能电池制造商协会向印度商工部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越南和泰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立案后,我国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密切配合,积极应对。行业协会在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应诉协调会,协商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应对策略。反倾销调查期间,商会组织了该案涉及的34家企业进行行业层面的无损害抗辩,向调查机构提交了大量文字和相关数据证据。此外,行业组织与企业也积极开展了光伏产品上下游用户的游说工作,设法争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

2022年11月9日,印度商工部以申请方撤诉为由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越南和泰国的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决定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终止案件调查。

树脂砂轮薄片:多方游说,数据支持

2021年6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M/s Grindwell Norton Limited、M/s Carborundum Universal Limited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树脂砂轮薄片发起反倾销调查。

立案后,行业组织在第一时间组织企业提交了倾销答卷。商会及其他行业组织协调本次调查的16家企业参加了行业无损害抗辩工作,在此过程中共提交了9次评论意见,分别就起诉方资格、起诉书瑕疵、产品范围、产品分类、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公共利益和措施形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抗辩。

2022年8月5日,印度商工部公布终裁,建议对中国企业征收为期5年的0~690.12美元/吨的反倾销税。终裁结果发布后,中方对树脂砂轮薄片涉及的印度进口商及上下游企业开展游说,与利益相关方建立同盟,广泛收集相关财务数据,并向印度财政部去函进行公共利益抗辩。

最终,当地时间2022年11月4日,印度财政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树脂砂轮薄片反倾销调查发布办公室备忘录,不接受印度商工部的终裁建议,决定不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中方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并非没有胜诉机会,能不能赢是一会事,敢不敢打则是另一回事。在政治、商业竞争等因素影响下,进口国做出的反倾销调查决定有时难以琢磨,对于企业来说,则是存在大量“不可控因素”。企业要通过进口商等渠道收集信息,试图理解反倾销下的真相,比如判断涉及的案件是否属于商业竞争,通过分析找到属于自己的“可控部分”。

如果反倾销调查是因为商业竞争造成的,就一定会存在逻辑漏洞。原告在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必然存在断裂,企业只要向法庭陈述这一事实,从原告财务报告等数据中找到其份额下跌的真实原因,就有胜诉机会。

而对于政府层面因素或其他宏观原因造成的反倾销案件中,则需要找到出口国的“利益相关方”,一般来说这些人包括进口商、上下游企业和工人,尽量扩大自己的“同盟军群体”和“声量范围”。在以判例法为法律原则的欧美国家,法律判决伸缩性相对较大,且容易受到情感因素等影响,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以上胜诉案件涉及的国家地区虽然不同,但也存在一些共性因素。应诉企业一是要积极寻求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帮助,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与企业“四体联动”机制。与同行建立应诉同盟,降低应诉成本,提高声量;通过政府向出口国施压,提高对方征税成本;学会利用WTO世贸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要寻求进口商或出口国利益相关方的帮助,寻找与出口国政府、法庭之间的沟通桥梁,积累应诉与抗辩底气;三是要认真填写倾销答卷,做好账目核对工作,通过数据证明销售价格的合理合法性。

反倾销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消耗性,需要应诉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许多企业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往往感觉“无力回天”,主动撤出市场。但在高质量发展与国际化进程中,撤退不应该是所有场景下的最佳选择,在综合分析自身实力和案件情况后,企业应联合各方、适量投入、理性应对,败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到希望。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阵痛可能难免,但经验有时正是成功路上的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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